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

過年或允放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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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1日訊)根據本報探悉,內政部將建議內閣放寬燃放爆竹的禁令,以允許華裔在來臨的農曆新年期間在安全及不干擾他人的影響下,燃放爆竹慶新年。

可靠消息指出,內政部正在探討,以限制日期、時間及地點的方式允許公眾在農曆新年期間燃放爆竹及煙花的可行性。
據悉,內政部會書面方式呈上內閣,惟今日的內閣會議尚未對此事作出討論,預料下週的內閣會議將做出討論,內閣或會為華社捎來好消息。
華社普遍希望政府可以放寬禁令至少3天,即允許民眾在大年初一、初九及元宵等日子可以燃放爆竹。
消息稱,內政部已成立一個小組來探討農曆新年期間開放數日,給公眾在指定的地點燃放危險性較低的爆竹及煙花。
消息也指出,由於下個星期三(16日)是農曆新年前最後一個內閣會議,因此爆竹與煙花能否獲得解禁,相信內閣會在下週定奪。
內政部在去年的農曆新年期間,曾俯順華團意願,允許華團、政黨、非政府組織等,以個別申請的方式,在華人農曆新年期間燃放爆竹,慶祝佳節。不過,基於時間匆促,許多技術性問題尚未解決,最後作罷。
消息稱,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李志亮目前正在積極著手,以讓華裔能在春節期間的除夕、大年初一、初九及元宵等重要日子,可以在安全地點燃放危險性較低的爆竹及煙花。
需保障安全不擾民
消息指出:「為了保障公眾安全及不干擾人民作息,這項解禁將附帶條件,比如:深夜12時後不能燃放爆竹、限定爆竹及煙花的種類等等。」
我國政府是在1995年通過鞭炮及煙花禁令,並在1996年全面執行這項禁令,禁止任何場合和節日燃放煙花和爆竹,所有收藏、出售、購買或是燃放等行為,一律視為一種罪行。
由於過年過節燃放煙花爆竹不時發生樂極生悲的事故,時任首相敦馬哈迪當時是以燃放爆竹及煙花帶來許多不良後果,因此內閣決定全面禁止燃放鞭炮及煙花,以保障公共安全。
雖有禁令,但民眾在許多大節日也照常燃放煙花和爆竹,以增添佳節的歡愉氣氛。
內政部也在2010年起,規定個人、組織、私人界和政府部門等,若要舉行大型燃放煙花活動,須在7天前向內政部申請准證,違例者可被罰款或監禁。
根據我國的爆炸物條例,任何人若燃放鞭炮,將觸犯數項條例,包括觸犯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第3(5)條文,罰款不超過1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個月;觸犯1923年爆炸物條例第5條文生產爆炸物,罰款2000令吉;觸犯1923年爆炸物條例第74條文收藏爆炸物,罰款700令吉,以及觸犯1923年爆炸物條例第74條文擁有爆炸物,罰款3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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